0号柴油的燃烧值是多少_0号柴油的挥发分是多少

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两大类。

柴油按凝点分级,轻柴油有5、0、-10、-20、-35、-50六个牌号,重柴油有10、20、30三个牌号。

选用柴油的依据是使用时的温度。柴油汽车主要选用后5个牌号的柴油,温度在4℃以上时选用0#柴油;温度在4℃---- -5℃时选用-10#柴油;温度在-5℃---- -14℃时选用-20#柴油;温度在-14℃---- -29℃时选用-35#柴油;选用柴油的牌号如果高于上述温度,发动机中的燃油系统就可能结蜡,堵塞油路,影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

扩展资料:

柴油的储存与使用:

1、防止水份、机械杂质混入。

2、严禁与汽油混合后用于照明或作煤油炉燃料。

3、柴油在使用前都须经过沉淀、过滤、除去杂质和水份,以保证柴油机燃料供给系统的正常工作。

4、低温时,为改善柴油的低温流动性,允许在柴油中渗入少量煤油,但闪点可能不合格。但决不允许在柴油中加入汽油来改善柴油的低温流动性。

5、同一级别牌号不同的柴油,由于它们的质量指标除凝点和冷滤点外基本相同,所以当不足时,可以在合适气温用油情况下混用。

6、严防曝晒及明火加热,尽量在较低温度下储存。冬季在使用柴油时可进行必要的预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柴油

一,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 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二,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

实测法

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用下式计算:Q年= Q时× B年/B时/10000

式中:Q年——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m3/y;Q时——废气小时排放量,标m3/h;

B年——全年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y;B时——在正常工况下每小时的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 ,kg/h。

2.系数推算法

1)锅炉燃烧废气排放量的计算

①理论空气需要量(V0)的计算a. 对于固体燃料,当燃料应用基挥发分Vy>15%(烟煤),计算公式为:V0=0.251 ×QL/1000+0.278[m3(标)/kg]

当Vy<15%(贫煤或无烟煤),

V0=QL/4140+0.606[m3(标)/kg]

当QL<12546kJ/kg(劣质煤), V0=QL//4140+0.455[m3(标)/kg)

b. 对于液体燃料,计算公式为:V0=0.203 ×QL/1000+2[m3(标)/kg]

c. 对于气体燃料,QL<10455 kJ/(标)m3时,计算公式为:

V0= 0.209 × QL/1000[m3/ m3]

当QL>14637 kJ/(标)m3时,

V0=0.260 × QL/1000-0.25[m3/ m3]

式中:V0—燃料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m3(标)/kg或m3/m3;

QL—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值,kJ/kg或kJ/(标)m3。

各燃料类型的QL值对照表,(单位:千焦/公斤或千焦/标米3)

燃料类型 QL,石煤和矸石 8374,无烟煤 22051,烟煤 17585

柴油 46057,天然气 35590,一氧化碳 12636,褐煤 11514

贫煤 18841,重油 41870,煤气 16748,氢 10798

②实际烟气量的计算a.对于无烟煤、烟煤及贫煤 :Qy=1.04 ×QL/4187+0.77+1.0161(α-1) V0[m3(标)/kg]

当QL<12546kJ/kg(劣质煤),Qy=1.04 ×QL/4187+0.54+1.0161(α-1) V0[m3(标)/kg]

b.对于液体燃料 : Qy=1.11 ×QL/4187+(α-1) V0[m3(标)/kg]

c.对于气体燃料。

当QL<10468 kJ/(标)m3时 :

Qy=0.725 ×QL/4187+1.0+(α-1) V0(m3/ m3),当QL>10468 kJ/(标)m3时,

Qy=1.14 ×QL/4187-0.25+(α-1) V0(m3/ m3),式中:Qy—实际烟气量,m3(标)/kg;

α —过剩空气系数, α = α 0+Δ α,炉膛过量空气系数。

扩展资料

1、环保税法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纳税申报。

3、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中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新华网-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