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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扬州市旧机动车实行统一报废补贴标准,举手之劳,烦请纳,谢谢!
2015年10月31日前淘汰(不含转出)的老旧机动车可享补贴!
日前,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助办法》。
补助范围 两个时间段前老旧机动车
根据《办法》,补助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享受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机动车于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办法》明确,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补助标准 部分车辆可同享省市补助
《办法》鼓励老旧机动车淘汰,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
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表格中带*车型),同享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1500元/辆(市区,不含江都)和1600元/辆(宝应、高邮、仪征、江都)的补助。
受理时间 本月起车管部门受理
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注册地属地受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以2014年1月1日前的转入登记地为准。
市区(不含江都区)受理地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湾头田庄)大厅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窗口,咨询电话:87032222。
补助程序 审核后资金直接付车主
具体补助程序为:
1.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补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扬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受理窗口领取、也可在扬州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验原件;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补助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证明原件、代理人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审核发放。财政、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车辆,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将补助资金连同省级引导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
《办法》同时鼓励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提高老旧机动车拆解回收价格。对2014年12月20日前送交报废拆解的,在原有回收价格400元/吨基础上提高300元;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30日期间送交报废拆解的,提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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