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莱州渔船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放的

2.渔船燃油补贴给渔民带来了什么?

3.东营市广利港海外建公园对渔船有补助吗

4.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5.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6.河源市渔船油价补贴是从哪一年取消?

7.党和国家制定哪些惠农政策?

8.农业“四补贴”制度是什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_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

关于2018年度渔船渔业油价补助的公示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8年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相关发放信息予以公示。我市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的油价补助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渔船油补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即从2015年起,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助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核算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千瓦核定,海洋养殖机动渔船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上限),可补月数按养殖证的有效月数进行核定。我市对2018年度符合油补条件的捕捞渔船399艘,作为第一批公示对象在启东信息公开栏(://.qidong.gov.cn/qdsnw/xxgk/xxgk.html)、各渔业服务组织进行资金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请广大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内,任何个人与单位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信、来电和来访等形式向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或启东市财政局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后即向市及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打卡发放。

2020年莱州渔船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放的

你好,这国庆刚回来,刚看见。文件已经下来了,不过没放下来钱,不过我这边是荣成的下来了。文登的真不知道,因为走程序过了1是分叉2路,具体的也不清楚。而且这给申报是每年的2月申报,几乎是4月就下来的啊,反正荣成那几年发就是这样。去大厅查下都能领,我家就是

渔船燃油补贴给渔民带来了什么?

在2022年5月15日结束公示后发放。根据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印发的《烟台市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实施意见》的要求,将《莱阳市中央财政国内海洋渔船油价补助发放公示表(2020)》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5月7日到2022年5月15日,在2022年5月15日结束公示后发放。

东营市广利港海外建公园对渔船有补助吗

渔船燃油补贴对渔民的影响有:

直接补贴给渔民的燃油补贴逐年减少。

以我市2014年的30984万元为基准,从2015年按补贴标准上限的补贴数约19698万元,到2019年降到2014年的40%,即约12394万元。

捕捞渔船补贴标准将按船长确定,如8米以下(不含)的海洋捕捞渔船补贴上限为9000元;养殖渔船补贴标准按“养殖面积和功率”进行补贴,如确定内陆养殖渔船补贴上限为380元/千瓦。

因渔船油价补贴不再与用油量挂钩,主要与船长挂钩,以至于渔船油价补贴大幅度减少,特别是双拖网渔船由于功率大、船体小,油价补贴调减幅度更大。

直接补贴给渔民的燃油补贴减少后对渔民生产生活都有一定影响,请渔民朋友理解、支持国家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行渔船更新改造(即“木改钢”),淘汰残旧木质渔船,发展钢质渔船,优化渔船结构,实现转型升级,有力推进了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发展。

缓解渔业生产困境减轻渔民负担,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持渔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有。

据了解,渔业油价补助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东营区渔民柴油补贴手续审核合格后,即可把钱打入专用存折里,渔民可凭专用存折领取柴油补贴。

国家下达的渔业油价补贴,东营区共有328艘渔船获补助,补贴总功率为20188.4千瓦,补贴总金额为2361.56万元,目前已全部发放到渔民手中。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试点。

1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的标准化示范区。

12、防灾减灾关键技术补助: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4、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安排20亿,由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提升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补助8亿,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追溯体系建设政策: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质量安全县创建政策: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养殖户)购买优质野味养殖或者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2、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补贴190亿元。

25、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完善。

27、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28、农村沼气建设政策: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

29、开展农业休养生息试点政策: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3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安排11亿农民培训经费,在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

31、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3、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34、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15个,中西部补贴40%,对东部补贴35%。

35、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

36、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37、发展规模经营政策: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

河源市渔船油价补贴是从哪一年取消?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党和国家制定哪些惠农政策?

2018年。

根据查询国家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可知,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重要性有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渔业环境保护的需要。

农业“四补贴”制度是什么?

我省从2007年开始实施湘发改农[2007]375号文件,省里对良种牛的繁育推广、品改设施建设、草食动物地方良种保护与选育、冻精推广和养殖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

(一)良种繁育和品改体系扶持补贴

1、重点支持品种繁育。对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良种繁育场,年繁育和在省内推广良种公牛30头以上的,按照每头良种牛10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进行补助。

2、重点支持市、县品改设施建设。对省规划建设的10个市州、县所建贮氮站,由省发改委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左右,用于设施设备更新。对在湘政办发[2003]35号文件规定中没有支持建设的、且基层品改站建设达到10个以上的县品改中心,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发改委予以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重点支持基层品改站建设。对新建的年冷配达到500胎次以上的基层品改站,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按每个1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的品改(含冷配)项目,在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按固定资产的5%予以补助。鼓励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肉牛冷配工作,对养殖企业和个人所建的品改站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按基层品改站同等对待。

(二)先进品改技术推广补贴

主要对牛羊的冷冻精液配种进行补贴。对年推广冻精2万支且产杂交小牛1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1.6万支且产杂交小牛0.8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1万支且产杂交小牛0.5万头以上的县(市、区),每年由省财政厅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主要用于对液氮、冻精和设备更新的补贴。

(三)地方良种保护补贴

对经省主管部门确定的湘西黄牛、滨湖水牛、湘东黑山羊、马头山羊等地方品种的保种区、保种场(户)内造册登记的良种牛、羊,每年按每头牛100元、每只羊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

(四)养殖技术人员培训补贴

对年出栏肉牛增长10%以上,其中杂交牛增长15%以上并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以上的县(市、区),按每县3万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对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品改机构,按培训品改人员人数,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补助。

六、奶牛养殖扶持政策

奶牛养殖扶持政策主要是根据《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文件。具体有:

(一)奶牛养殖补贴

从2008年开始,按照农业部要求,我省组织实施了奶牛良种补贴项目。

1、补贴范围:全省的荷斯坦奶牛。

2、补贴对象: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

3、补贴标准: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实施补贴。

4、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种公牛站结算。种公牛站供应的冷冻精液价格需经招标购确定,种公牛站供应给奶牛养殖者的冷冻精液价格为招标价格扣除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将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

(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建设

今年,国家安排我省500万元对我省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支持。

(四)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地方人民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银行决定。经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免收罚息。

七、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国家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在控制疫病风险方面,推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级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限价600元/头、牛限价1400元/头(奶牛不超过3000元/头)、羊限价300元/只,家禽平均补助10元/只。具体补助标准由疫区县级人民确定。牲畜扑杀补助经费实行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补助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八、农业植保惠农政策

从2007年起,省农业厅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植保施药器械更新换代示范带动工程”,拟通过5年的时间,以购置补贴形式示范推广先进手动喷雾器50万台和机动喷雾器10万台。今年,继续用购机补贴的方式,推广先进手动喷雾器14万台(目前已落实10万台)。手动喷雾器每台补贴30元,机动喷雾器按国家财政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为每台机动喷雾器销价的30%。

九、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渔业渔政方面的主要扶持政策有《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湘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增值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姓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等文件。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政策

1、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对专业捕捞渔民中的无房户,按照“自愿优先、政策支持”的原则进行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帮助他们全部上岸定居,省、市、县财政补贴上岸建房专业捕捞渔民每户2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1.5万元,市、县财政负担0.5万元,宅基地由当地县级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免收建房费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专业捕捞渔民所在县级负责。

2、就业援助。将上岸定居渔民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等方式,开展“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就业援助活动,促进“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上岸定居渔民中城镇户籍人员属“零就业家庭”的纳入当地援助;农村户籍人员且符合贫困家庭的,纳入当地扶贫培训。

3、捕捞渔民社会保障制度。依照城乡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特别困难的捕捞渔民提高救助标准。在禁渔期间,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捕捞渔民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使人均月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困难捕捞渔民,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将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捕捞渔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统一组织办理。将捕捞渔民纳入当地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对象范围,对血吸虫病患者免费发放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在渔民集中安置区,优先支持建立村卫生室,为渔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捕捞渔民子女教育政策。对渔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按政策全部纳入经费保障体系;对寄宿的渔民子女,全部纳入寄宿生活补助范围,享受政策规定的补助费。

5、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安排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培训专项,对捕捞渔民成年子女和青壮年捕捞渔民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转产就业能力,重点培训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创造一部分公益岗位。对捕捞渔民转产创业按照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从事休闲渔业、远程捕捞、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及其他从业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二)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各级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渔政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经征收的2009年度的上述有关涉渔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

3、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实行渔业柴油补贴是国家在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的政策内容之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

1、补贴对象: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2、申领条件:①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对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②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③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严重违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贴或扣减补贴。

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农业补贴项目、农业补贴政策措施大全:

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政策,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 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保护补助政策,2013年落实渔业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休养生息试点政策,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治理。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明确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组织从事农业公益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2015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