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油车加错柴油怎么办?

2.油锯在使用中,往汽油里多放些机油,是否对汽缸的保护作用更大?

3.燃油宝是干什么用的

4.汽油摩托车加错加了柴油怎么办?

5.汽车积碳应该怎么办,教你成为养车高手

6.汽车油位报警后还能开多少公里?

7.安全生产

汽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_汽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汽车早上发动,需要热车吗?

现在的车都是电喷的,只要点火就可以瞬间喷油,喷多少,喷哪里都是电脑控制的,没有工作温度来操作,所以目前的车没有热车的解释。各大车厂的说明书都明明说不用暖车,有些人不想用,自己看说明书就行了。

难道车企的工程师还不懂车吗?相反,热车会对车子造成一定的伤害,热车的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点。增加积碳,积碳大部分是走走停停和怠速引起的,怠速时缸内温度低,汽油没有完全燃烧,很容易造成积碳。

增加污染物排放。在怠速的情况下,由于汽油没有充分燃烧,会造成排放量增加,大大增加污染。浪费燃油怠速和暖车时没有效果,浪费汽油。从以上可以看出,热车是不必要的,也是有害的,但是怎样才是正确的做法呢?

也就是不要怠速热车,启动汽车后,系好安全带就可以启动,但是不要开得太快,保持中低速行驶,踩油门就可以了几分钟后正常行驶。各大车企的指引基本都是这样规定的。总之,化油器是靠温度实现理想雾化,电喷发动机是靠压力实现理想雾化。

跟温度没有关系,车子过热有什么理由吗?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除非燃油熔化,否则无需加热汽车,而当燃油结冰时,只需“加热”油箱即可。发动机启动的瞬间,依靠启动电机的小齿轮带动发动机飞轮实现高速运转,转速可达500-600转/分。

然后开始点火实现自身。运行并允许速度达到800-1000rpm。在这种高速情况下,油泵足够的动力可以在3秒左右产生有效的润滑,只有当油的低温凝固点高于最低环境温度时才会没有障碍。

所谓机油的冰点就是某W标准加上数字加上(-35)的结果就是机油的冰点温度,比如0W就是负35度,10W就是负25度。机油温度达标后,马上就会出现润滑现象,请问汽车发热是什么原因呢?但汽车毕竟是为了提升出行品质而出来的交通工具。

如果天气太冷或者太热,还是可以提前点火或者远程启动,提高水温的。怠速。水温升高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暖气和空调了,夏天可以达到相当低的温度。多用点油改善驾驶体验无可厚非,至于积碳,建议开车后加大油门数次。

进排气高压造成的乱流吹散。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原地加热车辆的理论误差,无法借鉴。貌似厂家对热车的看法是,要么不用现场暖车,要么现场不少于30秒,不同厂家说法不一,大意是这样的差不多。

汽车制造商是汽车的父母,没有人比父母更了解孩子。你不需要热车的原因是因为你不需要热车。现在的车都用电喷技术,而早些年化油器的车要预热。由于低温导致汽油蒸发量减少,与空气混合的能力减弱,混合气浓度低。

因此,需要对汽车进行暖机,发动机温度升高后,汽油的蒸发能力会恢复,混合气的浓度会增加,燃烧功率会逐渐恢复。变速箱也是如此。起步后直行不会增加磨损。无论是AT还是双离合变速器,齿轮啮合以驱动和换挡。

如果润滑剂不缺,而且质量好,那么磨损就不会增加。CVT变速箱用链条传动,为了避免初期磨损,变速箱在温度升高前不会换挡,在防寒模式下会限速,存在磨损加剧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驾驶习惯和技巧都不一样。

我见过很多老爷子,一发动汽车就喜欢打油门。在某些情况下,一腿深一腿浅,发动机转速快速升高和快速降低。另一个习惯是长时间踩油门高速驾驶汽车。当您早上启动汽车时,这两种习惯都会损坏您的引擎。

因为早上启动汽车发动机时,车内没有润滑油,所有零件都磨干了,踩油门无形中会损坏发动机。因此,一些驾驶习惯肯定会缩短汽车的使用寿命。

汽油车加错柴油怎么办?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 内包装上可免加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的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注意事项 标签应由生产厂(公司)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出厂后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结实,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无任何危险性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标签应予以保留。

危化品包装容器是指用来盛装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根据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分类,主要包括:金属桶、金属罐、复合包装、塑料包装、纸容器、木容器、玻璃容器等8个单元,36个产品品种。

金属桶包括钢桶、黄磷包装钢桶、固碱钢桶、电石包装钢桶、钢提桶、方桶等9类;金属罐包括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方罐与扁圆罐、气雾罐、气雾剂阀门等4类。这2种包装容器产品的主要优点是机械强度高,耐压、耐冲击性能好,是液态危化品的主要包装容器。塑料包装主要包括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等6类,其主要优点是耐腐蚀、不生锈、重量轻等。复合包装主要是钢塑复合桶,其综合了金属桶和塑料桶的优点,双层结构抗冲击力强,内胆耐腐蚀,适合于盛装与金属起反应的液态危化品。

罐体主要有车载钢罐体、铝罐体、玻璃钢罐体,配车用钢罐体、铝罐体、玻璃钢罐体,储存用钢罐体、铝罐体、玻璃钢罐体、塑料罐体等10 类。其优点在于容量大、机械性能强、安全性能好。纸容器主要有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等3类,木容器主要有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等4类,玻璃容器主要有玻璃瓶。这3种包装容器主要用于盛装小量散装危险品或者作为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主要优点是质量轻、防潮性和绝缘性能好。

危化品包装容器质量安全分析

当前,造成危化品包装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

首先,从包装材质上看,由于各种包装容器具有各自的特性,而盛装物的性质也比较复杂,很多企业的包装材料装物的匹配性不强,导致包装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在储运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流质或半流质的危化品必须用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并且密封性能好的包装,可选用金属桶或金属罐。用于盛装吸湿性易受潮的危化品,必须有防潮功能,可选用钢塑复合桶。用于不怕挤压的粉末或颗粒状危化品,可使用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等软包装产品。另外,麻袋不能用于盛装腐蚀性的危化品,钢桶密封器的橡胶垫圈容易被有机类危化品溶解而造成渗漏,塑料桶不能盛装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以及对塑料有溶胀作用的有机溶剂。

其次,从包装设计上看,不合理的设计也是导致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木箱尽管材质很好,但由于箱体设计不科学,没有安装侧面挡板,在运输和堆码过程中,箱体散架或破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纸箱在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与内装物品的匹配,装箱后内装物超出或填不满箱体容积,导致内装物在运输途中相互碰撞而损坏。还有,在包装设计中没有考虑到各种危化品的不同特点,也是造成包装破损的原因之一。例如,个别厂家生产的罐体包装的两端接缝处防渗漏添加剂多使用聚乙烯材料,而不是根据内装物的差异使用不同的添加剂,从而导致在装运某些有机溶剂时出现渗漏。

第三,从制造工艺上看,也是造成包装物破损的主要原因。以金属容器为例,其主要问题是制造过程中焊接和封口不严,导致内装物渗漏。个别钢桶制造厂家在给化工企业出口做配套时,由于运输时间长,海运环境恶劣等因素,容易出现渗漏、脱漆、变形等问题,这种情况可以用7层卷边工艺代替5层卷边,从而使钢桶封口咬合力更强,密封性能更好。此外,钢桶外面可用静电喷涂的工艺代替手工喷漆,使喷漆附着力加强,提高光洁度,且风化后不易变色,从而适应远洋运输的要求。

第四,从包装方法上看,包装是否得当,也对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粉末或颗粒危化品包装袋的材质很好,但由于在灌装过程中气体没有排空,残留空气较多,封口后受到挤压造成破损。另外,内装物过满、温度过高、填充物不当也是造成破损的的原因之一。

提升危化品包装容器质量对策

我国是一个包装大国,特别是危化品包装产品,在产值和规模上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产品质量和产品档次方面与先进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提升危化品包装产品的质量,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更新理念,注重产品创新。就国内危化品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来看,尽管在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上有了长足进步,但原创性开发还很少,大多数还是仿制,产品开发缺乏创新,档次很难上水平。有些企业生产手段落后,大部分还是使用陈旧的通用设备进行加工制造。因此,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力度,从而适应未来包装行业的新需求。以此同时,危化品包装要逐步从散装化向集装化方向发展。用集合包装的形式,实现集装化运输和机械化作业,有助于减少危化品对人身的伤害和环境保护,确保运输安全。用集合包装的形式,还可以节约包装费用,降低包装成本,促进危化品包装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另一方面,要加强检测,注重产品质量。从生产企业的角度看,要确保产品质量,必须要有完备的检测能力。首先是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要熟悉相关产品标准,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方法,熟练操作相关检测设备;其次是按照检验标准,配齐所需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油锯在使用中,往汽油里多放些机油,是否对汽缸的保护作用更大?

这种情况马上叫救援,到了修理厂除了放干柴油,还需要清洗油路、更换汽油滤芯、以及做全面检查。

汽油为轻组分组成,室温下即可蒸发,沸点很低,极易燃,汽油加入发动机油中,靠电火花点火;柴油是组分较重,初馏点常在150度以上,在发动机油需要靠压燃,高温高压下着火启动;

柴油发动机结构也和汽油发动机不一样。因此,汽油发动机中加入柴油是点不着火的,容易弄坏发动机

由于柴油的自燃点低,所以柴油发动机用压燃的方式,不需要火花塞来点火,靠压缩空气把温度提高到柴油的燃点,再喷入柴油,就能自己燃烧了。

柴油发动机是没有火花塞的,而如果柴油进入汽油发动机,在火花塞点火之前,柴油自己就开始猛烈燃烧起来,造成燃烧室内压力失常,这就是传说中的爆震。

还有就是,汽油机的喷油嘴压力相对柴油机来说要小很多,柴油加入汽油机后,无法完全雾化,燃烧不充分。感受就是发动机无力,踩油门不走,还会严重增加积碳,堵塞喷油嘴等等。

扩展资料

除汽油和柴油外,发动机油是汽车用油量最大的品种。

发动机油分为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分别适用于汽油机和柴油机,国外现在越来越多用的是通用油,即汽油机和柴油机通用的润滑油。随着油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发动机油的使用寿命越来越长,最多的在发动机中可以达到数十万千米(发动机运行里程)才更换掉。

不了保证发动机的润滑效果,发动机油要有适当的粘度,又要有良好的粘温特性,使粘度受温度变化的影响小。

润滑油的粘度过大,会增加摩擦副间的运动阻力,低温启动困难,机械效率降低,燃油消耗增加。粘度过小,在摩擦副间不能形成强韧的油膜,减摩效果不好,增加发动机的磨损。

一般情况下,经常在高负荷条件下工作的、使用已久、磨损严重、各部位间隙比较大的及在高温下工作的发动机,要用粘度较大的发动机油,反之要用粘度较小的发动机油。

发动机油的选用,主要是根据发动机的技术参数、发动机所处环境温度、发动机运转条件、发动机的排放水平及工作条件苛刻度等因素来选择不同质量级别和粘度级别的发动机油。

发动机油的换油周期是根据发动机油的品质、发动机机械负荷、热负荷、使用条件的苛刻程度,并通过试验来确定的。发动机或汽车制造商在发动机或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发动机油的更换周期都有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发动机油

燃油宝是干什么用的

是的,多加点机油是能保护汽缸,但太多也不行,燃烧不充分至动力下降。用好点的两冲程机油,用瓶盖倒两三盖子,看排气管冒的烟是青烟且不大不小就可以了,注意:机油的质量很关键,这方面不能省。

汽油与机油使用比例最好是25:1 如果用35:1也行,就是1份机油加35份汽油,油锯的安装使用及安全操作规程,小心操作就行了。

扩展资料:

油锯使用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锯链张紧度,检查和调整时请关闭发动机,戴上保护手套。张紧度适宜的情况是当链条挂在导板下部时,用手可以拉动链条。

2、链条上必须总有少许油溅出。每次在工作前都必须检查锯链润滑和润滑油箱的油位。链条无润滑绝对不能工作,如用干燥的链条工作,会导致切割装置损毁。

3、绝对不要使用旧机油。旧机油不能满足润滑要求,不适用于链条润滑。

汽油摩托车加错加了柴油怎么办?

燃油宝就是燃油清洁剂的一种,燃油清洁剂能通过减少油品的杂质来减少发动机积炭的产生。燃油宝,是第三代汽油清净剂的一种俗称(也被称为,汽油清净剂或燃油添加剂),其目的是解决电喷车型燃油系统的积碳问题,快速恢复发动机最佳工况,并且可以弥补汽油在某些性质上的缺陷。

燃油宝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事物,俗称燃油添加剂(也称汽油添加剂)。根据这些产品的说明书上所指明的,这些产品是为了弥补汽油在某些性质上的缺陷,它具有清洁系统积碳、提升辛烷值、改善雾化、减少磨损、保护引擎等功能。当其进入汽车的燃油进气系统,能自动对其清洗,把沉淀物洗掉,使喷油嘴保持良好的喷雾状态,提高汽油的燃烧率,从而达到节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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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产品时常在国内的加油站内看到,而且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把推销这一产品当成了主业,加油倒成了副业,每来一个车主加油,工作人员就会极力推荐这类产品。而且还建议长期使用,那么这种燃油宝真的有这么神奇吗?用了之后真能省油吗?对发动机真有好处吗?

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燃油宝不会对油耗产生影响,没有节油效果。现在很多的发动机的喷油量都是由氧传感器控制的,燃油宝根本对发动机喷油量造不成任何影响的。所以对于燃油宝省油,只是一个骗人的噱头!同时,如果燃油清净剂被过量使用的话,对发动机同样会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因为过量使用燃油清净剂后,在清除发动机进气门积碳的同时,反而会增加燃烧室的积碳,如果再继续过量添加,甚至会造成发动机敲缸、爆震等情况,车辆尾气排放也会恶化。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夸大效果进行销,其实是一种噱头而已,无非是一种赚钱的营销手段而已。

早在2011年,国家环保部发布的《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已明确说明:“汽油应该加入符合规定的燃油清洁剂。”这意味着,加油站供应的汽油已经添加了燃油清洁剂,原则上不需要车主们另外购买添加。而且,现在 “燃油宝” 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良莠不齐,过量使用反而可能对爱车不利,建议车主谨慎为好。

汽车积碳应该怎么办,教你成为养车高手

建议车主放掉加错的汽油或者购买相关的燃油添加剂,以此来改善油品质量,减少低油品会发动机的伤害。

如果低标号汽油车,加了高标号汽油,则没什么问题。 如果汽油车加了柴油或者柴油车加了汽油,应尽快联系4s店,清理油箱和油路系统,全面检查发动机。

资料拓展:

摩托车,由汽油机驱动,靠手把操纵前轮转向的两轮或三轮车,轻便灵活,行驶迅速,广泛用于巡逻、客货运输等,也用作体育运动器械。从大的方向上来说,摩托车分为街车,公路赛摩托车,越野摩托车,巡航车,旅行车等。

汽油的英文名为Gasoline(美)/Petrol(英),外观为透明液体,可燃,馏程为30℃至220℃,主要成分为C5~C12脂肪烃和环烷烃类,以及一定量芳香烃,汽油具有较高的辛烷值(抗爆震燃烧性能),并按辛烷值的高低分为90号、93号、95号、号等牌号。

汽油由石油炼制得到的直馏汽油组分、催化裂化汽油组分、催化重整汽油组分等不同汽油组分经精制后与高辛烷值组分经调和制得,主要用作汽车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发动机尾气,汽油在2B类致癌物清单中。

物化性质:

汽油在常温下为无色至淡**的易流动液体,很难溶解于水,易燃,馏程为30℃至220℃,空气中含量为74~123克/立方米时遇火爆炸。汽油的热值约为44000kJ/kg(燃料的热值是指1kg燃料完全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

汽油由原油分馏及重质馏分裂化制得。

原油加工过程中,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烷基化等单元都产出汽油组分,但辛烷值不同,如直馏汽油辛烷值低,不能单独作为发动机燃料;此外,杂质硫含量也不同,因此硫含量高的汽油组分还需加以脱硫精制,之后,将上述汽油组分加以调合,必要时需加入高辛烷值组分,最终得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产品。

用途分类:

汽油是用量最大的轻质石油产品之一,是引擎的一种重要燃料。

根据制造过程,汽油组分可分为直馏汽油、热裂化汽油(焦化汽油)、催化裂化汽油、催化重整汽油、叠合汽油、加氢裂化汽油、烷基化汽油和合成汽油等。

汽油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溶剂汽油三大类。前两者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广泛用于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业用飞机等。

溶剂汽油则用于合成橡胶、油漆、油脂、香料等生产;汽油组分还可以溶解油污等水无法溶解的物质,起到清洁油污的作用;汽油组分作为有机溶液,还可以作为萃取剂使用。

重要特性:

汽油重要的特性为蒸发性、抗爆性、安定性、安全性和腐蚀性。

1、蒸发性:

指汽油在汽化器中蒸发的难易程度。对发动机的起动、暖机、加速、气阻、燃料耗量等有重要影响。汽油的蒸发性由馏程、蒸气压、气液比3个指标综合评定。

①馏程。指汽油馏分从初馏点到终馏点的温度范围。航空汽油的馏程范围要比车用汽油的馏程范围窄。

②蒸气压。指在标准仪器中测定的38℃蒸气压,是反映汽油在燃料系统中产生气阻的倾向和发动机起机难易的指标。车用汽油要求有较高的蒸气压,航空汽油要求的蒸气压比车用汽油低。

③气液比。指在标准仪器中,液体燃料在规定温度和大气压下,蒸气体积与液体体积之比。气液比是温度的函数,用它评定、预测汽油气阻倾向,比用馏程、蒸气压更为可靠。

2、抗爆性:

指汽油在各种使用条件下抗爆震燃烧的能力。车用汽油的抗爆性用辛烷值表示。辛烷值越高,抗爆性越好。汽油抗爆能力的大小与化学组成有关。带支链的烷烃以及烯烃、芳烃通常具有优良的抗爆性。

规定异辛烷的辛烷值为100,抗爆性好;正庚烷的辛烷值为0,抗爆性差。汽油辛烷值由辛烷值机测定。高辛烷值汽油可以满足高压缩比汽油机的需要。汽油机压缩比高,则热效率高,可以节省燃料。提高汽油辛烷值主要靠增加高辛烷值汽油组分,但也通过添加MTBE等抗爆剂来实现。汽油的牌号是按辛烷值划分的。

3、安定性:

指汽油在自然条件下,长时间放置的稳定性。用胶质和诱导期及碘价表征。胶质越低越好,诱导期越长越好,国家标准规定,每100毫升汽油实际胶质不得大于5毫克。碘价表示烯烃的含量。

4、腐蚀性:

腐蚀性是指汽油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储罐、管线、阀门、汽化器、气缸等设备产生腐蚀的特性。用总硫、硫醇、铜片实验和酸值表征。

5、安全性:

汽油安全性能的指标主要是闪点,国家标准严格规定的闪点值为≥55℃。闪点过低,说明汽油中混有轻组分,会对汽油贮存、运输、使用带来安全隐患,还会导致汽车发动机无法正常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摩托车、百度百科-汽油

汽车油位报警后还能开多少公里?

汽车积碳应该怎么办,教你成为养车高手

我们都知道,积碳是所有汽车都无法避免的事情。在低速行驶或者长时间低转速时由于燃烧不充分,汽油燃烧不够充分贴附在进气门和燃烧室壁上,加上汽油很容易挥发,但汽油中的蜡和胶质物却留了下来,长此以往胶质物越积越厚,反复受热后变硬就形成了积碳。相比普通多点电喷,缸内直喷发动机技术更为先进,更加省油且动力更好,但是直喷发动机有一个非常大的先天缺点,积碳也更为严重,这也是客观存在的。

汽车积碳一直是汽车保养中比较难处理的地方,汽车积碳不仅灰造成油耗偏高,还容易磨损发动机部件,影响驾驶感受,特别是清理起来也特别麻烦,没有一个清晰的评判标准,但是往往产生后就会带来动力不足,油耗增多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日常的行车过程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但是实际路况和燃油清洁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产生积碳只是一个快慢的时间问题,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清洗积碳呢?

其实发动机拆洗是清理积碳最有效的方法,从效果来说,发动机拆洗可以拆开一些积碳严重的发动机零部件,定向彻底的清洗积碳,不过整个过程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毕竟发动机没损坏,却要拆解,然后使用清洁剂等方式完全彻底的清除零部件上的积碳,容易二次伤害发动机,特别是发动机密封性容易受到伤害,导致发动机渗油,同时价格也是最贵的,小编觉得重度以下积碳我们目前暂且不推荐这种方式。

除了发动机拆洗以外,清理汽车积碳还可以通过使用燃油清洗添加剂来减少积碳,根据产品说明书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要注意使用的时长和周期,燃油清洗添加剂当中的化学添加剂对积碳有腐蚀作用,通过汽油燃烧将积碳排出发动机。此外这个方法针对于中度以下积碳是相对经济方便的。

除了这些方法还可以吊瓶清洗,这是燃油清洗添加剂的升级版,进气系统积碳主要是指清洗进气道、进气歧管等内部的积碳。维修技师会将进气系统清洁剂,倒在专用清洗设备的储液罐里,连接到进气系统上,着车利用真空将清洁剂吸入进气道路,就可以达到清洗的目的。维修技师还可以以打吊瓶的方式接入发动机的油管,以清洗剂为燃料进行发动机油路清洗。

发动机积碳的清理固然重要,因为只有清理了积碳才能让发动机高效正常运行,从而保障驾车安全。对于清洗发动机积碳这个环节,也不是一个复杂的活儿,不管是使用燃油添加剂,还是发动机拆洗清洗,只要定期使用呵护你的爱车,改善用车习惯,就可以延长使用寿命,让爱车更稳定的陪伴你的生活。同时针对于一些车型厂家明确建议你使用原厂燃油添加剂的,保养时也应谨遵保养手册使用,同时避免长期低转速下行驶,定期使用能有效减少积碳的产生和起到清洗作用。

安全生产

50公里。

一般轿车油箱在燃油灯报警之后还能在行驶50公里左右,有些SUV车型都配有备用油箱容量虽然不算大,但是在油表报警后能使汽车继续前行80公里左右,应该能使汽车坚持到加油站。最重要的就要靠车主娴熟的驾驶技术、省油技巧和足够的运气。

汽车加油注意事项

国企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等)比较安全,虽然地方加油站经常有优惠活动,价格比较便宜,但没有质量没保证,万一遇到油质差的加油站,遭殃的是你的车,到时心疼都来不及。

汽油的标号不是越高越好,只要按照汽车使用说明书,或者油箱盖上直接标明的油号就行了,加高标号的汽油,反而对汽车没好处,也增加你支出的成本。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其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餐饮场所应当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三十二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已经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编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保持完好并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烧、爆炸。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或者专业监督管理,并将行业或者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