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_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
1.哈尔滨市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2.加油车需要什么手续
3.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4.请问,我要生产、运输、销售燃料油。那么我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证件,达到哪些条件有哪些强制性认证要办理
购买散装汽油分三种情况:
1、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2、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3、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临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行驶证原件,经查验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哈尔滨市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 (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里的成品油具体指的是什么?
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许可证里说的成品油一般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且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加油车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保证安全,促进代用燃料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是指可以代替现行汽车燃料-汽油、柴油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装置,是指由汽车贮气瓶及具有燃料调换功能的其它零部件组成的燃料供给系统。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汽车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劳动、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第五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代用燃料装置中除应当由国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零部件外,生产其它零部件,应当向汽车办提出申请,经有资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核,颁发《地方工业产品准产证》后方可生产。第六条 汽车贮气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安全阀、液面指示装置、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第七条 生产、维修汽车加气机,应当经市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或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
(一)代用燃料装置和汽车加气机无生产单位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国外进口的汽车贮气瓶和汽车加气机无商检、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标志的;
(三)国外进口或国内外埠生产的代用燃料装置,除汽车贮气瓶外,其它零部件未经汽车办指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代用燃料装置安装、维修业务,应当符合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并分别经汽车办、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
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安装、维修单位,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产品。第十一条 汽车安装、维修代用燃料装置,应当到经批准的单位安装、维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第十二条 汽车新安装代用燃料装置,应当经汽车办组织专业人员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能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汽车办申请,由汽车办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劳动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省劳动部门申请领取注册登记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应当由汽车办会同技术监督、劳动市政公用部门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汽车使用代用燃料,应当到汽车加气站充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充装。第十六条 汽车加气站不准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贮气瓶:
(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无劳动部门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无液面指示装置、安全阀、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的。第十七条 运输、储存、使用汽车贮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汽车贮气瓶的液面指示计和阀组应当安装防护罩。第十八条 已充装代用燃的汽车,汽车停驶后应当关闭贮气瓶所有阀门。连续停驶15天以上的,应当排空贮气瓶中的燃料或将贮气瓶卸下,并存放在安全地点。第十九条 使用代用燃料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第二十条 代用燃料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三)项规定的,由汽车办处以产品价值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对汽车加气站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处罚。第二十二条 代用燃料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一、流动加油车属于运输化学危险品的特种车辆,严禁以任何形式在闹市区范围从事加油行为。
二、从事成品油销售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成品油配送合同以及购油出库证明。
三、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只准按照指定的用途将油料从来源地运往委托方指定地点,并随车持有相关车辆及司押人员资质证明和承运的单据。
四、为企业自用而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企业购油单据。
请问,我要生产、运输、销售燃料油。那么我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证件,达到哪些条件有哪些强制性认证要办理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应当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不知道楼主在哪个地方,现在国家对燃料油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资质控制非常严格,很多地方别说生产,就连销售都已经停止办理了,即:不办理新增加燃料油销售企业,如果想取得销售资格,就必须购买以前有证的企业!
生产恐怕更是麻烦,不是一般企业所能做到的。以下仅供参考。
1、运输燃料油办法(由各省规定,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一、本办法所称原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原油;成品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汽油、柴油、燃料油(含重油、渣油)。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简称省内)所有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省内原油、成品油运输实行通行许可制度。
凡通过铁路、公路运输原油、成品油的,均需持省经贸委统一制作的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油运输通行证可由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委托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签发;成品油运输通行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原油、成品油销售(购买)单位名称;
(二)承运单位名称、车号;
(三)运输数量;
(四)装油地点,经由、卸油地点;
(五)签证时间,有效期限;
(六)原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原油运输管理专用章,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成品油运输管理专用章。
五、凡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六、省内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各炼油厂凭原油配置及供(用)油供货合同办理原油运输通行证。
七、省内的原油、成品油储存、运输企业,持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货主的原油、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运输通行证(境内使用)。
八、销往省外的成品油,由持有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九、公路运输经陕西过境的原油、成品油,由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凭国家原油、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过境运输手续。
十、省内各加油站(点)及外省、市和国家部属单位在陕设立的加油站,原则上到所在地县(区)石油公司购进成品油,并逐步加入当地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连锁经营。
十一、凡申请办理石油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均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十二、铁路、交通、民航、军队后勤、石化、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确定的油品使用范围,不得对外经营。
十三、为了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的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运输,防止土炼油死灰复燃,决定在黄陵县马家山、宜川县壶口、黄龙县三叉村、定边县二楼村、榆林市镇北台、吴堡县军渡、佳县黄河大桥等处设立公路检查站,对过往油车进行检查、登记;对流向不符、油源来路不明或无油品
运输通行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检查站的职能、职责及有关制度等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另行制定。
十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
十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运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陕西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申办程序
凡申请经营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等石油成品油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请新设立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贸主管部门(计经贸委、经济局、经贸局、计经局)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书
6、经营场地证明,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布置图
7、消防部门批件:建库设计方案图及防火建审批件
8、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
9、当地石油部门供油合同(协议书)
二、审批权限
1、批发企业: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上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3、市直企业直接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审批.
4、军队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需报大军区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再按上述1、2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在china境内从事成品油批零业务需经外经贸部批准.
三、审批时限
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经审查手续完整的,由市财委牵头,会同工商、消防、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实地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二十日内给予办完审批或上报手续.由省审批的,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办完转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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